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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汪某甲。
被告人方某甲。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共谋盗窃,后由黄某甲驾驶小轿车,搭乘汪某甲、方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路段,将路边4座灯座间正在使用的地埋路灯电缆线剪断盗走,致使该路段路灯无法正常使用,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销赃获利2560元。
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均系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赔9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有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吸毒劣迹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汪某甲有犯罪前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有期徒刑均为三年。
前述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唤证,接受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工程招标预算文书,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测量笔录,测量照片,卡口信息及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儿保门诊预约卡,户口页,民事判决书,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于某、陈某、黄某、周某、万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地下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且均积极实施犯罪,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汪某甲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方某甲辩称其盗窃的是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应属于盗窃罪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经查,綦江区某路段地埋路灯电缆线已于2013年即投入使用,只是采用时控开关,每天按时自动通电、断电,在被告人凌晨实施犯罪行为时该路灯虽已熄灭,但仍属于司法解释中已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范围,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财物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汪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害单位的相应经济损失,依法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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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下是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汪某甲。
被告人方某甲。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共谋盗窃,后由黄某甲驾驶小轿车,搭乘汪某甲、方某甲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某路段,将路边4座灯座间正在使用的地埋路灯电缆线剪断盗走,致使该路段路灯无法正常使用,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销赃获利2560元。
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均系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赔9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有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吸毒劣迹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汪某甲有犯罪前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有期徒刑均为三年。
前述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唤证,接受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工程招标预算文书,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测量笔录,测量照片,卡口信息及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儿保门诊预约卡,户口页,民事判决书,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于某、陈某、黄某、周某、万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割地下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且均积极实施犯罪,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汪某甲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方某甲辩称其盗窃的是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应属于盗窃罪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经查,綦江区某路段地埋路灯电缆线已于2013年即投入使用,只是采用时控开关,每天按时自动通电、断电,在被告人凌晨实施犯罪行为时该路灯虽已熄灭,但仍属于司法解释中已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范围,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财物价值,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汪某甲、方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汪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害单位的相应经济损失,依法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破坏电力设备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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