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
现住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北章古台组祥宇砂矿。
因涉嫌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8]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启石、代理检察员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西章古台组192号国道304线西50米处坨子地,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光缆线挖断。
2017年5月16日,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出具光缆线路抢修维护费用明细,费用合计人民币15606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光缆线路阻断经济损失明细、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14时50分许,在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西章古台组192号国道304线西50米处坨子地,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埋在地下的通信光缆线挖断。
造成该公司彰武至内蒙古甘旗卡干线光缆线路阻断,导致京承阜白干线三个平面光路阻断183分钟。
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出具对光缆线路抢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5606元,线路阻断经济损失13724121.6元。
2017年6月16日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侦查中,王某某与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证人吴某甲、苏甲、陈某甲、位某甲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讯光缆抢修现场照片、光缆线路阻断经济损失明细、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王某某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光缆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
王某某的行为造成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彰武至内蒙古甘旗卡干线光缆线路阻断,通信中断2小时以上,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某已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现住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北章古台组祥宇砂矿。
因涉嫌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8]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启石、代理检察员周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西章古台组192号国道304线西50米处坨子地,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光缆线挖断。
2017年5月16日,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出具光缆线路抢修维护费用明细,费用合计人民币15606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光缆线路阻断经济损失明细、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14时50分许,在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西章古台组192号国道304线西50米处坨子地,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埋在地下的通信光缆线挖断。
造成该公司彰武至内蒙古甘旗卡干线光缆线路阻断,导致京承阜白干线三个平面光路阻断183分钟。
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出具对光缆线路抢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5606元,线路阻断经济损失13724121.6元。
2017年6月16日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侦查中,王某某与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证人吴某甲、苏甲、陈某甲、位某甲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讯光缆抢修现场照片、光缆线路阻断经济损失明细、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王某某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驾驶铲车取土时,因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光缆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
王某某的行为造成沈阳通利网络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彰武至内蒙古甘旗卡干线光缆线路阻断,通信中断2小时以上,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王某某已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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