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8-07-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孟某某,男,无业。
200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刑诉[201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联通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四名民工(未找到)并租用张某甲×××白色金杯面包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北沙河桥附近,盗窃中移铁通太原分公司北沙河桥西至桥东沿线至马道坡街地方铁路宿舍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
 
被盗电缆线为600对的长200米,100对的长250米,30对的长450米,被盗电缆价值共计:2.553万元;破坏电缆无法修复,直到2017年4月30日8时中移铁通对用户做劝退工作止,直接影响通信用户45户、47小时,共计2115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盗窃的电缆卖给太原市杏花岭区城防东街15号的杏花岭物资回收公司的承包人张某乙,赃物未追回。
 
2017年4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雇佣司机张某甲和四名民工,在杏花岭区建设北路与小东门交叉口西南角一座拆迁红砖楼处,将中移铁通太原分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条通讯电缆600对的长250米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价值2.4156万元,破坏电缆以当日14时10分用户投诉时起至18时30分被修复止,直接影响用户88户、4.3小时,共计378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被盗电缆卖给张某乙,赃物未追回。
 
2017年4月2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雇佣司机张某甲和从人才市场雇佣的四名民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山大二院东门至山大二院宿舍12号外墙处,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800对的长56米、600对的长121米、400对的长135米、100对的长100米,被盗电缆线价格共计2.6571万元,被破坏电缆以当日13时55分起至2017年4月30日12时通信修复止,直接影响用户940余户,时间长达46小时,共计43240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所盗之物卖给长张某乙,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孟某某将4月27日、28日盗窃的电缆卖给太原市杏花岭区城防东街15号的杏花岭物资回收公司的承包人张某乙,得款共计42348元。
 
2017年6月5日16时,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连通公司工作人员雇佣曹某等人,在杏花岭区北中环享堂村附近的一个小区,将中移铁通太原分公司网络营业部位于杏花岭区机车厂宿舍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吴江牌600对的长700米,价值6.7637万元,被盗电缆无法修复,到中移铁通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14时对用户劝退止,直接影响用户758户时间长达94小时,共计71252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盗窃的电缆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北路全岭废品收购站的杨某卖给张某丙,得赃款22000元。
 
2017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冒充联通公司工作人员雇佣曹某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69号中铁十二局家属院,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正在使用的两条通讯电缆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600对的长80米,400对的长80米,价值共计9941元,被破坏电缆于2017年6月8日18时经抢修恢复正常通信,直接影响用户120户时间长达58小时,共计6960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盗窃的电缆通过上述方式卖给张某丙,得赃款2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价值共计153835元,直接影响通讯范围共计123945用户小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被告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购买了梯子、断线钳及脚扣等作案工具,冒充通信公司工作人员,租雇车辆及工人,多次盗割通信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线,造成用户通信中断。
 
1、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雇佣张某甲等人,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北沙河桥附近,将北沙河桥西至桥东沿线至马道坡街地方铁路宿舍段的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为600对的长200米、100对的长250米和30对的长450米(价格认定共计25530元)。
 
从4月28日9时通信用户投诉时起,至2017年4月30日8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因被破坏电缆无法修复而对用户做劝退处理止,直接影响通信用户45户,时长47小时,共计2115(用户×小时)。
 
2、2017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雇佣张某甲等人,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与小东门交叉口西南角一拆迁楼处,将拆迁楼至东城巷路南段的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为600对的长250米(价格认定为24156元)。
 
从当日14时10分通信用户投诉时起,至18时30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将电缆修复止,直接影响通信用户88户,时长4.3小时,共计378(用户×小时)。
 
3、2017年4月28日13时17分,被告人孟某某雇佣张某甲等人,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山大二院东门至山大二院宿舍12号外墙处,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为800对的长56米、600对的长121米、400对的长135米、100对的长100米(价格认定共计26571元)。
 
从当日13时55分起至2017年4月30日12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将电缆修复止,直接影响用户940户,时长46小时,共计43240(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上述三次盗窃的电缆全部销赃给太原市杏花岭区城防东街15号的杏花岭物资回收公司的承包人张某乙,得赃款共计42348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未追回。
 
4、2017年6月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雇佣曹某等人,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中环享堂西街北二条的机车宿舍院内,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为600对的长700米(价格认定为67637元)。
 
至2017年6月9日14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因被破坏电缆无法修复而对用户做劝退处理止,直接影响用户758户,时长94小时,共计71252(用户×小时)。
 
5、2017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雇佣曹某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69号中铁十二局家属院内,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剪断盗走,被盗电缆线为600对的长80米,400对的长80米(价格认定为9941元)。
 
至2017年6月8日18时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将电缆修复止,直接影响用户120户,时长58小时,共计6960(用户×小时)。
 
被告人孟某某将上述两次盗窃的电缆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北路全岭废品收购站的杨某全部销赃给张某丁,得赃款共计44000元。
 
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7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凤山底二巷将被告人抓获,并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被害单位的陈述。
 
(1)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杜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9时许,公司接到用户故障电话,经核查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与建设北路口拆迁楼至东城巷路南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600对的长250米)被盗。
 
同时在迎春街北沙河桥西至桥东沿线至马道坡地方铁路宿舍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也被盗(600对的长200米、100对的长250米、30对的长450米),因施工原因无法修复。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任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4月28日15时许,公司接到用户故障电话,经核查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山大二院东门至山大二院宿舍12号外墙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800对的长56米、600对的长121米、400对的长135米、100对的长100米)被盗。
 
(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6月6日14时许,公司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600对的长700米)被盗。
 
(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张某戊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6月6日8时许,公司接到用户故障电话,将核查发现2号小区内通信电缆线(600对的长80米,400对的长80米)被盗。
 
4、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被盗案件简况、补充说明、更正说明、用户资料及故障资料等,证实在太原市迎春街北沙河桥、建设路与小东门西南角和机车厂宿舍等地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的数量、影响通信用户数及时长等情况。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实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山大二院宿舍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的数量、影响通信用户数及时长等情况。
 
6、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实在公司2号小区内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被盗割的数量、影响通信用户数及时长等情况。
 
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现场情况。
 
8、监控视频录像资料及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在山大二院宿舍和机车宿舍等地盗割电缆线的情况。
 
9、对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北沙河、山大二院宿舍等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张某甲、曹某指认受被告人雇佣剪割电缆线的地点。
 
10、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及雇用车辆照片,证实从张某甲、曹某处调取接收了折叠梯、断线钳、脚扣等作案工具。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车辆及行驶证照片,证实案发后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
 
12、销货清单,证实张某乙将从被告人处收购的电缆线全部转卖给马某时称重和计价情况。
 
13、证人证言。
 
(1)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自称是联通公司工作人员,要拆除电缆线,在2017年4月27日下午、4月28日上午和下午,雇佣其开车拉被告人、拆线工人及工具,分别在迎春街北沙河桥、建设路与小东门西南角和山大二院宿舍区等地三次拆除电缆线,每次拆完后都卖给了同一个废品收购站。
 
4月27日的电缆买了2万元,4月28日第一次卖的电缆具体多重不清楚,第二次卖的是1050公斤。
 
当时拆线的工具都在其车上放着,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2)曹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自称是联通公司工作人员,要拆除电缆线,在2017年6月5日下午、6月6日上午,雇佣其开车拉被告人、拆线工人及工具,分别在机车宿舍、中铁十二局宿舍等地拆除电缆线。
 
机车宿舍剪了1800斤的电缆,拉到迎泽西大街附近的一个收购站,收购站的老板又联系了一对夫妻,就卖给这对夫妻了,买了23000元左右;中铁十二局宿舍剪了两条电缆线,总长160米,也是卖给了这对夫妻,拆线的工具都在其车上放着。
 
(3)周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6月5日,因其妹夫曹某的车限号不能开,联系其让开车拉人干活,后接上曹某、租车的人及工人,到了享堂附近的一小区拆电话线,剪了多少米不知道,大概有1800-1900斤,又到了迎泽西大街西客站附近一个收购站,租车的人就把剪下来的电缆线卖了。
 
(4)张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杏花岭区城坊街5号经营收购站,2017年4月27日下午、4月28日中午和下午,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分三次卖给其3529斤的旧电缆线,有800对、600对、100对粗的电缆,给了对方42348元,其转手又卖给了一家收废旧金属的。
 
(5)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北路经营一家全岭废品收购站,2017年6月5日下午、6月6日上午和下午,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分三次向其卖拆下来的旧电缆线,因其不懂不敢收,每次就给老乡张某丙打电话,张某丙过来后就全部收走了。
 
第一次有1800斤左右,第二次有1500斤左右,第三次有800斤左右,每斤是12.5元,张某丙大概给了对方5万元左右。
 
(6)张某丁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又名张某己,还有人叫其张某丙,是收废品的,2017年6月5日下午、6月6日上午和下午老乡杨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卖电缆线,其到了杨某的收购站,见了卖电缆的男子,把电缆线全部买了。
 
前两次都是一千多斤,第三次是几百斤,每斤12.5元,一共付了对方4.5万元左右。
 
(7)周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中午,其在教场巷山大二院宿舍东门处看见有6、7个人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下来,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指挥几个工人拿着工具在宿舍院里剪电缆线,大约1个小时剪完后就开车走了。
 
(8)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中铁十二局家属院的保安,2017年6月5日下午,有一自称是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男子到家属院门房说要查看电缆线,准备将废旧电缆线剪了换上新的,其告知对方必须通过物业公司。
 
(9)严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中铁十二局家属院的保安,2017年6月6日早上到家属院接班时,在院里看见一个男子领着三个人往面包车上装剪下来的电缆,其上前询问,他们说是换电缆线了,已经和物业说好了,然后就走了。
 
后来听说住户的通信中断了,才知道那些人是偷电缆。
 
(10)马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经营杏花岭区马某废品收购站,张某乙曾卖给其3529斤的废旧电缆,共支付了46146元。
 
(11)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杏花岭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经理,2016年11月份公司将废旧金属购销业务承包给张某乙。
 
(12)樊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被告人孟某某在吕梁市离石区租房居住一起生活,其有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内的大额现金都是被告人存入的,分别是2017年4月29日存了2万元,6月7日存了5万元,都是被告人在ATM机操作办理的,钱的来源其不知道。
 
2017年6月14日其与被告人一起在离石区的神州买卖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灰色起亚K2轿车,花了4.69万元,是用建设银行卡支付的。
 
卡里的钱除了买车的钱,剩余的两个人花了。
 
其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查询单。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指认出雇佣的司机是张某甲,收购电缆线的是张某乙;张某甲、曹某指认出雇佣其开车剪割电缆线的是被告人;张某乙、杨某、张某丁指认出卖电缆的是被告人;王某、严某指认出在家属院事先踩点并盗割电缆的是被告人;杨某指认出其联系收电缆的是张某丁;张某丁指认出介绍其收电缆的是杨某;张某乙指认出收购其电缆的是马某;马某指认出卖给其电缆的是张某乙。
 
15、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杏价证字〔2017〕1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盗电缆价格为117323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盗电缆价格为26571元、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被盗电缆价格为9941元,共计153835元。
 
1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17、被告人的供述。
 
(1)2017年6月15日供述节录,我是在2017年4月底,在万柏林区后王村附近的劳务市场雇佣的民工,在三个地方盗窃的电缆。
 
前两个地方是我今天下午领你们取得纳两个地方,第三个地方我记不起来了,一个家属院里。
 
交通工具是我雇的金杯白色面包车,作案工具是我在五金商店买的,两个升拉的铝合金梯子和一把断线钳。
 
三个盗窃地点都是在同一天上午,先去的北沙河堰、然后去的不知名的地方,最后去的山大二院宿舍东门。
 
我事先踩过点,是在盗窃的前一天踩点,踩完点后去雇的民工。
 
在北沙河堰盗窃了型号是300对,长度100米;没有找到地方的那里盗窃了型号500对,长度40来米;山大二院宿舍盗窃的电缆型号是500对,长度不超过50米,盘了有六盘,卖给了一家收购站,就是今天下午领你们去的那家,一共卖了6100元,自己花了。
 
(2)2017年7月13日供述节录,我带公安人员去了两个作案现场,还有一个收购站,我一共送过三回电缆,前一天的下午一次,第二天的上午一次,下午一次,总共差不多有500斤,收购站的人是按斤计费的,每斤大概12元,六千几我记不清了。
 
(3)2017年9月14日供述节录,卖给那家收购站电缆大概170米左右,不到200米,销货清单我看到了,重量是3529斤,我无法解释。
 
我告诉收购站的人,我们是联通的工作人员,是拆下来的废旧电缆。
 
(4)2017年11月15日供述节录,今年的6月5日和6月6日没有实施过盗窃,没有就是没有。
 
(看鉴定意见通知书3分钟),我看过了,对4月27日北沙河段和6月5日机车宿舍段的评估有异议。
 
(5)2017年12月19日供述节录,我对这两段认定的电缆线长度有异议,价格认定方法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依法拍卖或变卖,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和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工程公司。
 
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各被害单位。
 
三、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原侦查机关依法没收。
 
四、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843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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