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住本市建邺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检察官助理邵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从事xx销售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王某2出售,先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69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330元。
2017年8月2日民警在丁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丁某的名单报销申请单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丁某交通银行尾号8481交易明细、沈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书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丁某住处、乔某公司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笔录、光盘制作说明、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丁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9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检察官助理邵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从事xx销售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王某2出售,先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69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330元。
2017年8月2日民警在丁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丁某的名单报销申请单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丁某交通银行尾号8481交易明细、沈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书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丁某住处、乔某公司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笔录、光盘制作说明、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丁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9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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