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担任非国有企业上海港XX船务公司生产经营科业务员、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市场部业务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联系浮吊业务,包括商谈合同及价格、确定浮吊工作方案、与客户联络与沟通、核查应收账款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浮吊作业的业务活动中,多次收受业务单位忻XX及张XX以“辛苦费”等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500元。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被反贪人员带至检察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其上级单位纪委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职务证明、职务说明书,证人季X、裘X、马XX、苏XX、张XX的证言,涉案关系人刘XX的供述笔录,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出具的《暂予扣留财物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担任非国有企业上海港XX船务公司生产经营科业务员、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市场部业务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联系浮吊业务,包括商谈合同及价格、确定浮吊工作方案、与客户联络与沟通、核查应收账款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浮吊作业的业务活动中,多次收受业务单位忻XX及张XX以“辛苦费”等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500元。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被反贪人员带至检察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其上级单位纪委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工程物流分公司、上港XX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职务证明、职务说明书,证人季X、裘X、马XX、苏XX、张XX的证言,涉案关系人刘XX的供述笔录,上海XX港务(XX)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出具的《暂予扣留财物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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