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某某,舒兰市人,退休,系舒兰市人民医院医生,住舒兰市。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4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文星、王昆雪,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利用在舒兰市人民医院当医生为患者开处方的便利条件,帮河南华润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陈某某销售药品并收取提成20000.00元(此款已由永吉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告人温某某经传唤到案。
并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捕经过,干部(退)离休审批表,扣押财物清单,行贿人陈某某笔记本部分记录,客户核对表,证人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受贿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6月4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文星、王昆雪,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利用在舒兰市人民医院当医生为患者开处方的便利条件,帮河南华润医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陈某某销售药品并收取提成20000.00元(此款已由永吉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告人温某某经传唤到案。
并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捕经过,干部(退)离休审批表,扣押财物清单,行贿人陈某某笔记本部分记录,客户核对表,证人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受贿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