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沃尔玛员工,住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3号16栋104室。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2)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6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自己在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任收银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未将商品扫描进公司内部系统,直接收取顾客货款后占为己有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售货款共计6023.2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赃款6023.2元退回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秦某某私自侵占公司货款清单、安排表、收条、现场图、抓获经过);2、证人黄永平证言;3、被害人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的报案;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保护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2)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6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自己在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任收银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未将商品扫描进公司内部系统,直接收取顾客货款后占为己有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售货款共计6023.2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赃款6023.2元退回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秦某某私自侵占公司货款清单、安排表、收条、现场图、抓获经过);2、证人黄永平证言;3、被害人沃尔玛(广西)百货有限公司桂林中山北路分店的报案;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保护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 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 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 · 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