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8-05-2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23231970031616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永岁乡滕家湾村委三塘里村13-77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度,被告人蒋某某担任永岁乡滕家湾村委三塘里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民小组勾香款、护林费等共计12550元集体资金占为已有。
2012年6月7日,永岁乡政府组织人员对此款进行清帐时,被告人蒋某某拒绝参与清帐且不交出集体资金。
2012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拘传归案。
随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将上述款项交本县公安局暂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原羁押的五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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