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某。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08年8月间担任上海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该公司一张号码为3005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
夏辞职后于同年9月11日,在上述支票上填写金额,以公司差旅费的名义,在本市建设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内冒领钱款人民币49,400元后予以侵吞。
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全部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戴×、章××陈述笔录,证人许×、李××、秦××、蒯×、陈××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查获的支票、对帐单、支票存根、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退工证明等书证及银行取款录像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08年8月间担任上海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该公司一张号码为3005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支票。
夏辞职后于同年9月11日,在上述支票上填写金额,以公司差旅费的名义,在本市建设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内冒领钱款人民币49,400元后予以侵吞。
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全部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戴×、章××陈述笔录,证人许×、李××、秦××、蒯×、陈××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查获的支票、对帐单、支票存根、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退工证明等书证及银行取款录像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 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 · 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 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