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23231971051331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六枚塘村15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六枚塘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占全州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办公室补偿给该村民小组的污水管网征地补偿款9595元和2万元。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主动将赃款29595元退给六枚塘村村民小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结算单、领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六枚塘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占全州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办公室补偿给该村民小组的污水管网征地补偿款9595元和2万元。
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主动将赃款29595元退给六枚塘村村民小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结算单、领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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