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男,35岁(1981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于2010年4月间,在担任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营业部媒体村中心店店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客户签约、收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其代表公司收取的客户购房意向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后逃匿。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大连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涉案款项未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房屋买卖意向协议、收条、民事判决书,证人杨×、李×、范×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应收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金某某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于2010年4月间,在担任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营业部媒体村中心店店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客户签约、收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其代表公司收取的客户购房意向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后逃匿。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大连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涉案款项未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房屋买卖意向协议、收条、民事判决书,证人杨×、李×、范×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应收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金某某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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