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别名:丁×2),男,25岁(1990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必东,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必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北京恒通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婚礼策划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编造虚假的婚礼服务内容等手段,侵占公司应收款项共计人民币60976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传唤到案。
赃证物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李×1、崔×、李×2、唐×、富×、王×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转正审批表,证明,婚礼统计表,流程标准,婚礼基本人员服务价目表,婚礼策划师工作守则,报案书补充材料,资源商结款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婚礼服务协议书,婚礼实施项目清单,纸质图案,婚礼服务预定协议,婚礼人员服务确认单,收据,扣押清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应收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某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零九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恒通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辩护人郑必东,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必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北京恒通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婚礼策划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编造虚假的婚礼服务内容等手段,侵占公司应收款项共计人民币60976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传唤到案。
赃证物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李×1、崔×、李×2、唐×、富×、王×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转正审批表,证明,婚礼统计表,流程标准,婚礼基本人员服务价目表,婚礼策划师工作守则,报案书补充材料,资源商结款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婚礼服务协议书,婚礼实施项目清单,纸质图案,婚礼服务预定协议,婚礼人员服务确认单,收据,扣押清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应收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某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零九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恒通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 被告人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
- · 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