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27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马尾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7月16日、2016年9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因与妻子林某某感情破裂,曾多次发送信息给妻子扬言要报复妻子林某某的家人。但随后又以哀求的方式向林某某表示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
2016年2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到马尾区**镇**村**号其岳母住处,因其子陈某某抚养问题,与其岳母发生纠纷,后陈某甲持匕首将其岳父江某某的左手小拇指根部划伤。经鉴定,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为找其妻子林某某商量婚姻关系问题,从福州租赁了一部闽******红色本田小轿车,并带上在福州暂住处的菜刀,行驶到马尾区**镇。2016年2月25日中午,陈某甲在**镇供销社购买了两瓶农药,与之前带的菜刀一起放在租来的小车上。
2016年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就开始驾驶闽******红色本田小轿车在马尾区**街上寻找其妻子。14时许,陈某甲在琅岐镇**村按摩店附近看见其妻子骑着电动车经过,就立即上车加速度追赶。在追赶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琅岐镇**村老人会附近时,路上的车辆、行人突然多起来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前方碰到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部,林某某连人带车摔倒,林某某摔倒的同时将相对行驶的陈某丁驾驶的摩托车绊倒了,紧接着,陈某甲驾驶的失控小轿车又撞到了刚好从巷子口走出来的董某某,董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受伤并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林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其驾驶的电动车及陈某丁驾驶的摩托车受损,闽******红色本田小轿车车头严重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当时驾驶的闽******红色本田小轿车行驶的车速约为67公里每小时。闽******号小型轿车在路面遗留的2条车轮印记为高速行驶过程中向左偏驶时形成的车轮滑移印迹。
2016年2月25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送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救治后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控制。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伤情经初步诊断,陈某甲双肺挫伤、双侧气胸、头部外伤、左侧开放性髌骨骨折、左上眼睑及眉弓皮肤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另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吗啡免疫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阴性。经检测,也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另根据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分析意见,陈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人群车流密集、路面交通复杂的情况下,以超过道路最高限速达120%的速度在狭窄道路上行驶,行经案发路段采取了向左打方向超过120°的异常转向驾驶措施,当闽******号小型轿车出现失控危象时,陈某甲没有采取任何避免和减轻危害结果的驾驶措施,放任闽******号小型轿车在约1s的时间内连续碰撞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和行人的危害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书马公(琅边)行罚决字【2014】00051号、提取笔录、微信内容、短信打印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州市仓山区**汽车租赁商行营业执照、游某某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某甲机动车驾驶证、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陈某甲入院记录和病情简要、董某某抢救记录、董某某死亡证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榕马公交警【2016】163号关于“2016.2.25”案件属性的分析意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董某某、高某某、陈某戊、张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闽行健司【2016】车速鉴字第CS036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闽行健司【2016】车鉴字B0132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闽行健司【2016】痕迹鉴字HJ0077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53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428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时字【2016】225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时字【2016】224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榕公鉴【2016】551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榕公鉴【2016】548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附有现场勘验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追堵妻子,不顾他人安危,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段,超速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7月16日、2016年9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因与妻子林某某感情破裂,曾多次发送信息给妻子扬言要报复妻子林某某的家人。但随后又以哀求的方式向林某某表示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
2016年2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到马尾区**镇**村**号其岳母住处,因其子陈某某抚养问题,与其岳母发生纠纷,后陈某甲持匕首将其岳父江某某的左手小拇指根部划伤。经鉴定,江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为找其妻子林某某商量婚姻关系问题,从福州租赁了一部闽******红色本田小轿车,并带上在福州暂住处的菜刀,行驶到马尾区**镇。2016年2月25日中午,陈某甲在**镇供销社购买了两瓶农药,与之前带的菜刀一起放在租来的小车上。
2016年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就开始驾驶闽******红色本田小轿车在马尾区**街上寻找其妻子。14时许,陈某甲在琅岐镇**村按摩店附近看见其妻子骑着电动车经过,就立即上车加速度追赶。在追赶途中,当车辆行驶至琅岐镇**村老人会附近时,路上的车辆、行人突然多起来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前方碰到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后部,林某某连人带车摔倒,林某某摔倒的同时将相对行驶的陈某丁驾驶的摩托车绊倒了,紧接着,陈某甲驾驶的失控小轿车又撞到了刚好从巷子口走出来的董某某,董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受伤并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林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其驾驶的电动车及陈某丁驾驶的摩托车受损,闽******红色本田小轿车车头严重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当时驾驶的闽******红色本田小轿车行驶的车速约为67公里每小时。闽******号小型轿车在路面遗留的2条车轮印记为高速行驶过程中向左偏驶时形成的车轮滑移印迹。
2016年2月25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送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救治后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控制。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伤情经初步诊断,陈某甲双肺挫伤、双侧气胸、头部外伤、左侧开放性髌骨骨折、左上眼睑及眉弓皮肤裂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另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吗啡免疫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阴性。经检测,也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另根据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分析意见,陈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人群车流密集、路面交通复杂的情况下,以超过道路最高限速达120%的速度在狭窄道路上行驶,行经案发路段采取了向左打方向超过120°的异常转向驾驶措施,当闽******号小型轿车出现失控危象时,陈某甲没有采取任何避免和减轻危害结果的驾驶措施,放任闽******号小型轿车在约1s的时间内连续碰撞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和行人的危害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书马公(琅边)行罚决字【2014】00051号、提取笔录、微信内容、短信打印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州市仓山区**汽车租赁商行营业执照、游某某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某甲机动车驾驶证、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陈某甲入院记录和病情简要、董某某抢救记录、董某某死亡证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榕马公交警【2016】163号关于“2016.2.25”案件属性的分析意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董某某、高某某、陈某戊、张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闽行健司【2016】车速鉴字第CS036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闽行健司【2016】车鉴字B0132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闽行健司【2016】痕迹鉴字HJ0077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53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428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时字【2016】225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时字【2016】224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榕公鉴【2016】551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榕公鉴【2016】548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附有现场勘验图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追堵妻子,不顾他人安危,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段,超速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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