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桐城市人,家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桐城市新渡镇童庄庄居委会毕老屋附近荒田上架设电网捕猎,当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毕某某路过此地时被电网击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新渡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私设电网捕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桐城市新渡镇童庄庄居委会毕老屋附近荒田上架设电网捕猎,当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毕某某路过此地时被电网击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新渡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私设电网捕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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