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搭乘车牌号码为湘******的客车从长沙回邵阳,当客车以90公里时速行驶至**路1218KM处时,吕某某以要上厕所为由要求司机刘某某在路边停车,但司机不同意停车,吕某某便冲到驾驶室打了刘某某三个耳光,随后用车上的安全锤敲开前乘客门跳车离开,刘某某遂将班车停靠在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2.提取笔录;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客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时,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置车上乘客安全及道路上其他车辆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搭乘车牌号码为湘******的客车从长沙回邵阳,当客车以90公里时速行驶至**路1218KM处时,吕某某以要上厕所为由要求司机刘某某在路边停车,但司机不同意停车,吕某某便冲到驾驶室打了刘某某三个耳光,随后用车上的安全锤敲开前乘客门跳车离开,刘某某遂将班车停靠在谭邵高速宝庆服务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2.提取笔录;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客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时,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置车上乘客安全及道路上其他车辆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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