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六个月,智豪律师二审成功代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8-03-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X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X月,欧某哥哥与周某等人因游戏厅经营权纠纷而互相殴打。后民警黄某赶到案发现场,阻止双方互殴人员未果。欧某见自己的亲人被殴打,便驾驶面包车冲向周某等人,造成周某等人受伤,民警黄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接受委托
    二审期间,欧某近亲属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专程从四川某县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律师。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欧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赶往四川某县看守所依法会见欧某,一方面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首先,智豪律师认为欧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客观上冲撞行为针对的不是不特定人,因此欧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其次,智豪律师认为通过梳理本案的案发原因和过程,欧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再次,智豪律师认为欧某主观上对民警黄某的伤害结果不是积极追求、放任的心态,应认定为过失。
最后,智豪律师认为欧某系坦白、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件结果
   对智豪律师对在案证据的据理力争,以及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专业性质疑,二审法官对智豪律师提出的绝大部分辩护建议予以了认可及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智豪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家属也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与敬业精神提出了高度的赞扬。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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