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4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6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某从微信号xxxxxxxxxxxx的人员处,用微信获得淫秽小视频和电影,从2016年3月份开始至案发,使用微信昵称“AA”(微信号:xxxxxxx),向其51名微信好友传播淫秽视频共176部,内容均为男女裸露XX器官X视频。
其中以小视频10元4部,电影5元每部的价格,传播出售淫秽视频69部,共非法获利3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解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B成人用品商店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VIVO手机一部,视听资料光盘九张,海伦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利用互联网,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使用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解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4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6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某从微信号xxxxxxxxxxxx的人员处,用微信获得淫秽小视频和电影,从2016年3月份开始至案发,使用微信昵称“AA”(微信号:xxxxxxx),向其51名微信好友传播淫秽视频共176部,内容均为男女裸露XX器官X视频。
其中以小视频10元4部,电影5元每部的价格,传播出售淫秽视频69部,共非法获利3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解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B成人用品商店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VIVO手机一部,视听资料光盘九张,海伦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利用互联网,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某某犯数罪,应予并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使用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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