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01XX刑初6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6年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袁某在“9XXXN”色情网站论坛上注册了名为“少女XX”的论坛账号。20XX年4月15日至次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通过该账号发布了6个帖子,其中5个帖子中包含淫秽图片50张。
经鉴定,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查看数共计为24万余次。20XX年3月,民警接线索举报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被告人袁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6年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X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袁某在“9XXXN”色情网站论坛上注册了名为“少女XX”的论坛账号。20XX年4月15日至次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通过该账号发布了6个帖子,其中5个帖子中包含淫秽图片50张。
经鉴定,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查看数共计为24万余次。20XX年3月,民警接线索举报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被告人袁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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