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01XX刑初7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XX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蒋某在某色情网站上使用名为“9XX”的账号发布视频11部。经鉴定,以上视频均为淫秽视频,视频点击量共计19万余次。
20XX年2月,公安民警至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园区找到被告人蒋某原就职公司的前台,蒋接前台通知后随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可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XX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蒋某在某色情网站上使用名为“9XX”的账号发布视频11部。经鉴定,以上视频均为淫秽视频,视频点击量共计19万余次。
20XX年2月,公安民警至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园区找到被告人蒋某原就职公司的前台,蒋接前台通知后随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可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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