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区X路120号“A”超市门口,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影碟片10张出售给刘1,次日晚刘1至被告人张XX处调换得《XX大全》10张(经鉴定为淫秽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被告人张XX摊位处查获待售光碟332张(经鉴定其中331张为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1、沈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XX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区X路120号“A”超市门口,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影碟片10张出售给刘1,次日晚刘1至被告人张XX处调换得《XX大全》10张(经鉴定为淫秽片)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被告人张XX摊位处查获待售光碟332张(经鉴定其中331张为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1、沈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XX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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