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在职;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在“MM公寓”淫秽网站论坛注册了“AA”账号,后为获取积分、提高权限,于2010年4月至6月间,使用该账号在上述网站论坛上发布视频文件88个,供他人观看、下载。
经鉴定,其中有82个文件属淫秽视频文件。
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罗某在本区A镇A路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涉网案件犯罪现场勘验报告、淫秽文件目录、截图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证人杜淞中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互联网论坛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8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在职;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在“MM公寓”淫秽网站论坛注册了“AA”账号,后为获取积分、提高权限,于2010年4月至6月间,使用该账号在上述网站论坛上发布视频文件88个,供他人观看、下载。
经鉴定,其中有82个文件属淫秽视频文件。
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罗某在本区A镇A路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涉网案件犯罪现场勘验报告、淫秽文件目录、截图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证人杜淞中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互联网论坛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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