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2016年8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运河经济开发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3日至8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社交软件账号)建立社交软件公会并多次上传共计123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真、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群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7年9月14日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3日至8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社交软件账号)建立社交软件公会并多次上传共计123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真、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群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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