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非法获利,从淘宝网上购买淫秽视频链接后,将淫秽视频下载至其使用的百度云盘上,并在该百度云盘建立多个分享群,每个群设置不同的淫秽视频群共享文件,再通过淘宝账号,以3.9元至29.9元不等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贩卖百度云盘群邀请链接。买家购买相应的群邀请链接后,可直接进群通过群共享文件观看或者下载淫秽视频。
至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告人曾某某使用的百度云盘上用于贩卖传播的视频文件中共有117部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传播淫秽视频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内容截屏照片、淘宝交易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淘宝网销售清单光盘、指认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曾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烈
2017年9月26日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非法获利,从淘宝网上购买淫秽视频链接后,将淫秽视频下载至其使用的百度云盘上,并在该百度云盘建立多个分享群,每个群设置不同的淫秽视频群共享文件,再通过淘宝账号,以3.9元至29.9元不等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贩卖百度云盘群邀请链接。买家购买相应的群邀请链接后,可直接进群通过群共享文件观看或者下载淫秽视频。
至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告人曾某某使用的百度云盘上用于贩卖传播的视频文件中共有117部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传播淫秽视频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内容截屏照片、淘宝交易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淘宝网销售清单光盘、指认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曾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烈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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