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社交软件软件注册名为“缤纷激****”公会,后又建立 “缤纷激****”、“缤纷激情美****”、“缤纷激****”、“缤纷激****”公会(会员均达1900余人)。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将其他社交软件公会中的淫秽视频计80部先后转发至其所建的公会,并向睢宁籍董某某等会员传播。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传播的80个视频中,有7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等物证;
2.社交软件账号注册信息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睢宁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
7.提取的淫秽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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