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肇东市****。2017年7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肇东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经常登录黄色网站,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六次在“****”黄色网站(上发布自己与妻子孙某(女,22岁)的性爱视频截图和淫秽照片47张。总点击率为33440次。
2017年7月5日肇东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登录黄色网站信息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坛黄色网站发布淫秽信息点击单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黄色网站发布贴文中的图片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坛黄色网站发表第三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8张,发表第四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6张,发表第五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12张,发表第六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21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肇东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妨害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瑞
2017年8月22日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经常登录黄色网站,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六次在“****”黄色网站(上发布自己与妻子孙某(女,22岁)的性爱视频截图和淫秽照片47张。总点击率为33440次。
2017年7月5日肇东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登录黄色网站信息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坛黄色网站发布淫秽信息点击单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黄色网站发布贴文中的图片截图;被告人王某某在坛黄色网站发表第三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8张,发表第四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6张,发表第五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12张,发表第六篇贴文中的淫秽图片21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肇东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妨害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瑞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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