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某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乡**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5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4日、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创建了QQ群,并以群主的身份管理该群。被告人郭某某加入该群并(截图显示2015年11月9日已经)成为管理员管理该群。
 
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陆续被抓获时,该群有成员200余人;被发现已经传播淫秽视频106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利用QQ群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作为群主和管理员,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宗超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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