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辩护人认为在被害人王甲对案发当晚的情况存在两种陈述的情况下,其东西被一男子拿走的说法更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且重要的是该说法能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更符合一名成年人对该行为正确认识后所作的判断。相反,其陈述东西被人持刀威胁抢走的说法是孤证,不仅没有在案其他证据印证,而且连有无这把黑色的刀,在案都没有证据证实,怎么来证明被告人赵X持刀对他进行威胁。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X持刀威胁王甲实施抢劫行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赵X处查获的被害人王甲的手机等物不是以持刀威胁的暴力方式取得。
二、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孙XX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31日12时许进入被害人孙XX所住XX号房间后,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抢得孙XX的OPPO手机1部及IPhone 6(16g)手机1部。
对该笔指控的事实,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赵X当庭所作的陈述,即在与孙XX发生纠纷后,的确使用了语言暴力的方式。但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是,赵X的语言暴力尚没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严重暴力程度。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严重程度。从刑法的谦抑原则来分析,判断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结合胁迫程度、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常理常情”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赵X对被害人孙XX使用的是语言威胁的方式,具体的威胁内容是叫其他人来打他。结合案发地点是孙XX租住的处于公共场所的宾馆房间,案发时间是下午时分,案发场所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体型又差不多,且被害人看到赵X的身上还有伤,从势均力敌的角度分析以及赵X的语言威胁内容并不具有现实紧迫的程度判断,如果孙XX认为自己受到了胁迫,在当时所处的环境下,他具备采取反抗、呼救等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赵X语言威胁行为的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孙XX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地步。
辩护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判断,从被害人事发后的行为可以印证。其在报案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陈述“我的手机和钱被人拿走了,我现在到派出所报案”, 只字未提自己被抢劫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孙XX是一名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应当也能够清晰的判断自己的财物被人抢走与被人拿走的区别。而且,对语言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不应作机械化、公式化的判断,应当是以被害人的感知为标准。就好比同样的一句“把钱拿出来,不然就把你拖出去打”的话,一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说出的结果肯定与一名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说出后的结果不同,显然未成年人会感到受到威胁而不敢反抗,而成年人却未必有此感受。
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既然作为被害人的孙XX在报案时只是说到自己的财物被人拿走而没有说被抢走,则说明在当时的场景下赵X的语言威胁并没有达到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严重暴力程度。而赵X将其手机拿走,只是双方因产生纠纷之后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而已。
三、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31日20时许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某区某地某小区某栋某号的家中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得黄某某的财物。
对该笔指控,事实部分以被告人赵X当庭所作的供述为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起诉书认定赵X抢得黄某某的财物Iphone6 Plus(16g)手机1部,松下dmc-lx7型相机1部,某品牌pt999铂金手镯1只,某品牌au9999黄金手镯1只,某品牌au750钻戒2枚,某品牌pt950钻戒1枚,htc手机1部,第四套人民币(面值100元)10张,中国航天纪念币(面值100元)15张,金箔金元宝3枚、金箔转运珠2颗,袁大头银元6枚,木质珠型手链1条,观音型玉坠项链1条,某牌电动剃须刀1个,菲律宾币(面值100元)1张,现金40元(面值10元、5元、2元、5角、2角及1角的人民币共19张)中,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是被害人黄某某所有。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回答自己被抢劫的财物经两次陈述合计后是苹果6PLUS手机1部、某品牌珀金手镯1只、黄金手镯1只、戒指2枚、松下相机1部、航天纪念钞1套、第四套人民币1套、新加坡币1张、金元宝3枚、转运金箔2颗、观音型玉坠项链1条、袁大头银元6枚、蒸汽熨斗1台、剃须刀1只。而在公安机关将扣押赵X的物品拿给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辩认时,黄某某指认出众多自己在接受询问时陈述的被抢物品之外的财物是属于他自己的。
客观说,每个人对自己比较贵重的财物应当是比较清楚的,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应该知道是否丢失。被害人黄某某之前未提出,在见到这些物品时才提出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对其辨认行为的真实性,辩护人高度怀疑。并且,辩护人认为,既然被害人黄某某认定指认的财物是属于自己,就应当拿出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也应当依据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属于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认定标准来认定本案被害人黄某某的被抢财物。经查看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至少起诉书所认定的黄某某被抢财物中有大部分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这部分没有证据证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被害人黄某某被赵X抢走的财物。
四、赵X患有多种疾病,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赵X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且这些疾病已经逐渐开始影响到他身体其他器官和部位。目前,对这种疾病尚未有效的治疗手段,以致其身体极度虚弱。从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证实其所患疾病已开始危及其生命。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所规定的严重疾病范围,赵X的病情完全符合上述标准。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注意赵X身患严重疾病的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基本生命健康权的角度给予人道主义考虑,让其有机会尽量能得到必须的治疗。故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刑罚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时参考,采纳为感!
二、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孙XX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31日12时许进入被害人孙XX所住XX号房间后,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抢得孙XX的OPPO手机1部及IPhone 6(16g)手机1部。
对该笔指控的事实,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赵X当庭所作的陈述,即在与孙XX发生纠纷后,的确使用了语言暴力的方式。但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是,赵X的语言暴力尚没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严重暴力程度。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严重程度。从刑法的谦抑原则来分析,判断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应结合胁迫程度、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常理常情”来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赵X对被害人孙XX使用的是语言威胁的方式,具体的威胁内容是叫其他人来打他。结合案发地点是孙XX租住的处于公共场所的宾馆房间,案发时间是下午时分,案发场所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体型又差不多,且被害人看到赵X的身上还有伤,从势均力敌的角度分析以及赵X的语言威胁内容并不具有现实紧迫的程度判断,如果孙XX认为自己受到了胁迫,在当时所处的环境下,他具备采取反抗、呼救等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赵X语言威胁行为的暴力程度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孙XX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地步。
辩护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判断,从被害人事发后的行为可以印证。其在报案后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陈述“我的手机和钱被人拿走了,我现在到派出所报案”, 只字未提自己被抢劫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孙XX是一名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应当也能够清晰的判断自己的财物被人抢走与被人拿走的区别。而且,对语言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不应作机械化、公式化的判断,应当是以被害人的感知为标准。就好比同样的一句“把钱拿出来,不然就把你拖出去打”的话,一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说出的结果肯定与一名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说出后的结果不同,显然未成年人会感到受到威胁而不敢反抗,而成年人却未必有此感受。
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既然作为被害人的孙XX在报案时只是说到自己的财物被人拿走而没有说被抢走,则说明在当时的场景下赵X的语言威胁并没有达到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严重暴力程度。而赵X将其手机拿走,只是双方因产生纠纷之后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而已。
三、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31日20时许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某区某地某小区某栋某号的家中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得黄某某的财物。
对该笔指控,事实部分以被告人赵X当庭所作的供述为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起诉书认定赵X抢得黄某某的财物Iphone6 Plus(16g)手机1部,松下dmc-lx7型相机1部,某品牌pt999铂金手镯1只,某品牌au9999黄金手镯1只,某品牌au750钻戒2枚,某品牌pt950钻戒1枚,htc手机1部,第四套人民币(面值100元)10张,中国航天纪念币(面值100元)15张,金箔金元宝3枚、金箔转运珠2颗,袁大头银元6枚,木质珠型手链1条,观音型玉坠项链1条,某牌电动剃须刀1个,菲律宾币(面值100元)1张,现金40元(面值10元、5元、2元、5角、2角及1角的人民币共19张)中,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是被害人黄某某所有。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回答自己被抢劫的财物经两次陈述合计后是苹果6PLUS手机1部、某品牌珀金手镯1只、黄金手镯1只、戒指2枚、松下相机1部、航天纪念钞1套、第四套人民币1套、新加坡币1张、金元宝3枚、转运金箔2颗、观音型玉坠项链1条、袁大头银元6枚、蒸汽熨斗1台、剃须刀1只。而在公安机关将扣押赵X的物品拿给被害人黄某某进行辩认时,黄某某指认出众多自己在接受询问时陈述的被抢物品之外的财物是属于他自己的。
客观说,每个人对自己比较贵重的财物应当是比较清楚的,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应该知道是否丢失。被害人黄某某之前未提出,在见到这些物品时才提出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对其辨认行为的真实性,辩护人高度怀疑。并且,辩护人认为,既然被害人黄某某认定指认的财物是属于自己,就应当拿出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也应当依据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属于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认定标准来认定本案被害人黄某某的被抢财物。经查看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至少起诉书所认定的黄某某被抢财物中有大部分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这部分没有证据证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被害人黄某某被赵X抢走的财物。
四、赵X患有多种疾病,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赵X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且这些疾病已经逐渐开始影响到他身体其他器官和部位。目前,对这种疾病尚未有效的治疗手段,以致其身体极度虚弱。从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证实其所患疾病已开始危及其生命。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所规定的严重疾病范围,赵X的病情完全符合上述标准。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注意赵X身患严重疾病的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基本生命健康权的角度给予人道主义考虑,让其有机会尽量能得到必须的治疗。故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刑罚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时参考,采纳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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