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活动,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仅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愿意交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韩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包括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吴昊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及关联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重庆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缴赃经过》等书证,证明公安机关抓捕韩某前仅掌握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相关线索材料。在韩某被抓获当天供述之前,全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韩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系被抓获当天,韩某向公安机关民警主动供述了其有贩卖黄色录像并获利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而言,公安机关并未查获相关购买淫秽视频的买家(下家)的证言,全案系按韩某本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为核心予以认定。侦查机关在报送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均未认定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韩某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均对该事实予以稳定供述。反映出本人具有供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韩某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主动向办案民警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依法成立自首,对该罪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面一直稳定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本案并未启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但被告人韩某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反应出其主观上认罪悔罪的心理,客观上也能加快审判效力,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精神,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某在庭审过程中也表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符合四个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犯罪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况,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真诚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再犯性低,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韩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早日重获自由。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活动,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仅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愿意交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韩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全案证据材料,包括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吴昊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及关联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重庆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缴赃经过》等书证,证明公安机关抓捕韩某前仅掌握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相关线索材料。在韩某被抓获当天供述之前,全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韩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系被抓获当天,韩某向公安机关民警主动供述了其有贩卖黄色录像并获利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而言,公安机关并未查获相关购买淫秽视频的买家(下家)的证言,全案系按韩某本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为核心予以认定。侦查机关在报送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均未认定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韩某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均对该事实予以稳定供述。反映出本人具有供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韩某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主动向办案民警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依法成立自首,对该罪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面一直稳定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本案并未启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但被告人韩某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反应出其主观上认罪悔罪的心理,客观上也能加快审判效力,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精神,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某在庭审过程中也表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包括三年),且符合四个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犯罪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况,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真诚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再犯性低,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韩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早日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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