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2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根据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冯某具有以下诸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审理中能充分关注。
 1.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到情节严重有次数标准,金额标准,金额加次数标准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和次数都未能查清,因此,请求法庭不能以公诉机关指控的35次68万元人民币来对定被告人冯某量刑。
 2.被告人冯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也对本案其他情况作了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因此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进行处罚.
 3.被告人冯某今天当庭向法庭表示认罪,同样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进行处罚。
 4.今天被告人冯某当庭向法庭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并且也愿意缴纳罚金,其悔罪态度非常积极,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进行处罚
 5.冯某非本案主犯,因为他并不支配,领导,控制,王某,曾某取钱,他们的唯一区别是,冯某比他们早认识“老表”。
 6.被告人冯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其他社会恶习,主观恶性不深。他与“老表”认识是他在广东的一个朋友在一起玩时偶然介绍认识的,并非预谋犯罪,有一定偶然性,属于偶犯。
 7.本案被告人冯某触犯法律有一定特殊情况,敬请法庭予以考虑。冯某有两个未成年小孩。前妻离异,与未婚妻尚未办理结婚手续,家中父母年老体弱,在家务农,全家6口全靠冯某一人挣钱,由于经济困难,冯某为生活所迫,才走上犯罪道路,他与那些累犯、惯犯有本质区别。综合以上量刑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由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相关事实未能查清,有关证据不足,因而请求法庭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冯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法庭查明被告人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请求法庭对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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