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国家公诉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赵X,认真听取了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还查阅了本案全卷材料,现结合今天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和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参考。
在此说明,本辩护人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一、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王甲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25日3时进入被害人王甲所住的重庆火车某站**酒店1**9号房间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得王甲的某品牌机械手表1块、黄金装饰手链1条、魅族魅蓝Note2手机1部及IPhone6 PLUS(64G)手机1部。
就该笔指控,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X持刀威胁的证据是被害人王甲在接受公安机关第4、5次询问时的陈述,而作为关键物证的黑色刀具是否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本案只有被害人王甲个人的陈述说被告人赵X实施了持刀威胁劫取财物的行为。经查看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被害人王甲对案发当日情况的陈述并不是连贯一致的,还存在其他说法。其在案发当日的1月25日接受第1、2次公安机关的询问及1月27日接受公安机关的第3次询问中,均陈述自己在宾馆房间里的东西被一名男子拿走,且都没有提到那名男子威胁过他。显然,被害人王甲对案发当晚的情况描述出现了两种,且这两种情况描述的行为性质差别明显。王甲对此的解释是担心自己是**恋,说实话怕被人歧视故前三次说了谎话。辩护人认为其解释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既然已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解决,就应当知道公安机关必然会依法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并不因你是否是**恋而对报偷与报抢在调查取证时区别对待,**恋与案件性质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
就案件的客观事实来讲,真相肯定只有一个。而案件的法律事实,则需要用相关且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在被害人王甲对案件情况所作的两种描述中,谁更符合客观实际且有相应证据支撑呢?辩护人的观点是其第1、2、3次询问笔录中所述的自己的东西被一名男子拿走的事实。首先,被害人王甲是一名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应当并且也能够明确清晰的辨别财物被抢走与被拿走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夸张的说,连小学生都会对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其次,依据刑事侦查的科学规律和科学实验,行为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的描述以及对主要事实的陈述是记忆最深刻且也是最接近事情真相的。本案被害人王甲在案发后的第1、2、3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一致的陈述东西被一男子拿走。公安机关还专门询问他是否受到威胁,其回答也是没有。更为需要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在第二次询问中,王甲明确回答公安机关“那名男子在房间里没有持械威胁我”。回答非常肯定,辩护人认为其回答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拿没有拿刀,拿没有拿械,只要不是瞎子就能知道,没有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判断;最后,本案有非常重要的证据能印证被害人王甲第1、2、3次询问中陈述自己的财物被人拿走的说法。证人周XX,也就是案发当晚在火车某站**酒店值班的保安,他在证言中说到“我记得凌晨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到酒店的前台,说是他的东西被偷了”。如前述,行为人越接近案发时对主要事实的陈述越接近事情真相。周XX与王甲素不相识,也没有利益冲突关系,依据常理,人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就是寻求帮助,且此时对帮助人都很信赖,所说所讲应当是真实情况。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赵X,认真听取了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还查阅了本案全卷材料,现结合今天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和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参考。
在此说明,本辩护人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一、就起诉书指控赵X抢劫被害人王甲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于20**年1月25日3时进入被害人王甲所住的重庆火车某站**酒店1**9号房间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得王甲的某品牌机械手表1块、黄金装饰手链1条、魅族魅蓝Note2手机1部及IPhone6 PLUS(64G)手机1部。
就该笔指控,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X持刀威胁的证据是被害人王甲在接受公安机关第4、5次询问时的陈述,而作为关键物证的黑色刀具是否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本案只有被害人王甲个人的陈述说被告人赵X实施了持刀威胁劫取财物的行为。经查看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被害人王甲对案发当日情况的陈述并不是连贯一致的,还存在其他说法。其在案发当日的1月25日接受第1、2次公安机关的询问及1月27日接受公安机关的第3次询问中,均陈述自己在宾馆房间里的东西被一名男子拿走,且都没有提到那名男子威胁过他。显然,被害人王甲对案发当晚的情况描述出现了两种,且这两种情况描述的行为性质差别明显。王甲对此的解释是担心自己是**恋,说实话怕被人歧视故前三次说了谎话。辩护人认为其解释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既然已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解决,就应当知道公安机关必然会依法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并不因你是否是**恋而对报偷与报抢在调查取证时区别对待,**恋与案件性质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
就案件的客观事实来讲,真相肯定只有一个。而案件的法律事实,则需要用相关且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在被害人王甲对案件情况所作的两种描述中,谁更符合客观实际且有相应证据支撑呢?辩护人的观点是其第1、2、3次询问笔录中所述的自己的东西被一名男子拿走的事实。首先,被害人王甲是一名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应当并且也能够明确清晰的辨别财物被抢走与被拿走两者之间的差别。不夸张的说,连小学生都会对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其次,依据刑事侦查的科学规律和科学实验,行为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的描述以及对主要事实的陈述是记忆最深刻且也是最接近事情真相的。本案被害人王甲在案发后的第1、2、3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一致的陈述东西被一男子拿走。公安机关还专门询问他是否受到威胁,其回答也是没有。更为需要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在第二次询问中,王甲明确回答公安机关“那名男子在房间里没有持械威胁我”。回答非常肯定,辩护人认为其回答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拿没有拿刀,拿没有拿械,只要不是瞎子就能知道,没有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判断;最后,本案有非常重要的证据能印证被害人王甲第1、2、3次询问中陈述自己的财物被人拿走的说法。证人周XX,也就是案发当晚在火车某站**酒店值班的保安,他在证言中说到“我记得凌晨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到酒店的前台,说是他的东西被偷了”。如前述,行为人越接近案发时对主要事实的陈述越接近事情真相。周XX与王甲素不相识,也没有利益冲突关系,依据常理,人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就是寻求帮助,且此时对帮助人都很信赖,所说所讲应当是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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