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2017-1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乙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前我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肯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部分
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乙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自首到案,这也得到了起诉书的确认,被告人张某乙自首的行为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了司法成本,被告人张某乙自首到案后到今天的庭审过程都稳定一致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2、被告人张某乙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是受他人邀约参与,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望风和转移了赃物,也不负责销赃和分配赃款,且分得的赃款较少,因此作用地位较轻,是从犯,这也得到了起诉书的确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乙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乙愿意交纳了罚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三、量刑部分
1、关于自首,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2、关于从犯,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或者免除处罚。
3、张某乙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庭审情况来看,张某乙确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其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某乙案发前也是属于表现良好村民,其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张某乙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及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张某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较小,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另,张某乙作案后到案发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本次被取保候审后也重新找到了工作,回归了社会,没有再犯的可能性,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惩罚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张某乙的综合情况。辩护人建议对免予刑事处罚或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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