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村**号)。因放火嫌疑,于2017年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沿济南市历城区还乡店路西侧步行,并用手拉拽停放在还乡店路西侧的车辆门把手。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还乡店村委会门口南侧路西的鲁******号羚羊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其点燃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车内翻找香烟。被告人张某某翻找香烟未果,后将手中燃着的打火机随手扔在车内。被告人张某某在看到车内有黄色亮光及烟雾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银白色羚羊三厢轿车及停放在该车左右两侧的两辆汽车被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的3辆车经济损失价值共计51220元。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周婧雅
2017年5月25日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沿济南市历城区还乡店路西侧步行,并用手拉拽停放在还乡店路西侧的车辆门把手。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还乡店村委会门口南侧路西的鲁******号羚羊轿车车门拉开并进入车内,其点燃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车内翻找香烟。被告人张某某翻找香烟未果,后将手中燃着的打火机随手扔在车内。被告人张某某在看到车内有黄色亮光及烟雾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银白色羚羊三厢轿车及停放在该车左右两侧的两辆汽车被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的3辆车经济损失价值共计51220元。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周婧雅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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