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现住白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2016年12月13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白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月16日,白河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到白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为其子办理户口,因资料不全未能登记上户,遂对白河县**派出所产生不满情绪。2016年12月11日17时26分,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第二日要砸**派出所的消息,并于当晚19时27分,分别给白河县公安局和**派出所打电话称“若是明天给孩子上户口仍没有成功,就把**派出所砸了”。同年1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自己的陕G***5号摩托车上放出1.24千克汽油装入一饮料瓶中,并将煤气罐带到液化气站灌满煤气。随后其携带灌满的煤气罐和汽油瓶乘坐熊锦斌的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欲烧派出所户籍室。当车辆行驶至**镇“朱良沟口”约一公里处时被土泉村村主任操某某拦截并报警。
案发后,经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公司对被告人曾某某所携带的饮料瓶液体进行检测,检测意见为:饮料瓶内液体为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手机微信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测试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户政业务办理流程,证人操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前往**派出所欲放火烧派出所户籍室,后在前往派出所路途中被他人截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玥
2017年5月3日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到白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为其子办理户口,因资料不全未能登记上户,遂对白河县**派出所产生不满情绪。2016年12月11日17时26分,被告人曾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第二日要砸**派出所的消息,并于当晚19时27分,分别给白河县公安局和**派出所打电话称“若是明天给孩子上户口仍没有成功,就把**派出所砸了”。同年12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自己的陕G***5号摩托车上放出1.24千克汽油装入一饮料瓶中,并将煤气罐带到液化气站灌满煤气。随后其携带灌满的煤气罐和汽油瓶乘坐熊锦斌的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欲烧派出所户籍室。当车辆行驶至**镇“朱良沟口”约一公里处时被土泉村村主任操某某拦截并报警。
案发后,经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公司对被告人曾某某所携带的饮料瓶液体进行检测,检测意见为:饮料瓶内液体为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手机微信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测试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户政业务办理流程,证人操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前往**派出所欲放火烧派出所户籍室,后在前往派出所路途中被他人截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玥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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