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陕西省神木县**镇**村**组**号,现住神木县**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11月20日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神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前坡村的家中喝完酒后,到外买烟途中经过前坡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折凤利的陕K****9号小轿车停放于此,因一直怀恨在心之前与被害人的过节便欲意报复,就四处寻找来纸桶装的少量汽油泼在该车右后轮上,用打火机点着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证实,被焚毁车辆停放于学校外墙墙底,周围住户密集,停放其他较多车辆,且车辆上方架设有天然气管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折凤利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报复泄愤深夜故意点火烧毁他人停放于公共场所的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鹏
检察员:贺小强
2015年2月12日
本案由神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前坡村的家中喝完酒后,到外买烟途中经过前坡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折凤利的陕K****9号小轿车停放于此,因一直怀恨在心之前与被害人的过节便欲意报复,就四处寻找来纸桶装的少量汽油泼在该车右后轮上,用打火机点着逃离现场。经现场勘查证实,被焚毁车辆停放于学校外墙墙底,周围住户密集,停放其他较多车辆,且车辆上方架设有天然气管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折凤利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报复泄愤深夜故意点火烧毁他人停放于公共场所的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鹏
检察员:贺小强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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