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吉州区**路*号*栋***房。2017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因其父亲钟某乙不让其外出上网而被反锁于居住的吉州区**路*号*栋***房,钟某甲为发泄怒火用打火机点燃铺在床上的纸巾,致使其居住的***房及曾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租住的***房的房屋及部分财物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钟某乙、陈某某、龙某某、宋某某、曾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向鹏
2017年6月16日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因其父亲钟某乙不让其外出上网而被反锁于居住的吉州区**路*号*栋***房,钟某甲为发泄怒火用打火机点燃铺在床上的纸巾,致使其居住的***房及曾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租住的***房的房屋及部分财物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钟某乙、陈某某、龙某某、宋某某、曾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向鹏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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