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街**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6月1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谷某某酒醉后回到家中,其父母因谷某某酗酒对其劝解,谷某某随即恼羞成怒并与其父亲发生口角,其父母见无法劝解,随即躲到房外。21时30分许,谷某某将自家的沙发垫子及沙发堆放到自家小区2单元的楼梯缓台处,随后谷某某用一个气体打火机将沙发垫子点燃,随后谷某某潜逃。邻居见起火随即报警,望奎县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造成单元窗户烧毁,单元电箱子烧坏,谷某某家房门烧坏。
经侦查: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与望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烧毁的沙发、房门等物品;
2.书证有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居民区内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继学
2017年8月31日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谷某某酒醉后回到家中,其父母因谷某某酗酒对其劝解,谷某某随即恼羞成怒并与其父亲发生口角,其父母见无法劝解,随即躲到房外。21时30分许,谷某某将自家的沙发垫子及沙发堆放到自家小区2单元的楼梯缓台处,随后谷某某用一个气体打火机将沙发垫子点燃,随后谷某某潜逃。邻居见起火随即报警,望奎县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造成单元窗户烧毁,单元电箱子烧坏,谷某某家房门烧坏。
经侦查: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谷某某主动与望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烧毁的沙发、房门等物品;
2.书证有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居民区内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继学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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