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人,乡村医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金刚通痹丹”业务员,从这名业务员处以每盒11元的价格购得假药“金刚通痹丹”200多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其自家的门诊中以每盒15-16元不等的价格将假药“金刚通痹丹”卖给附近的村民,销售“金刚通痹丹” 200多盒,从中获利8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员销售账本: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冀食药监稽函【2014】66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假药200多盒,获利8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2017年6月15日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金刚通痹丹”业务员,从这名业务员处以每盒11元的价格购得假药“金刚通痹丹”200多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其自家的门诊中以每盒15-16元不等的价格将假药“金刚通痹丹”卖给附近的村民,销售“金刚通痹丹” 200多盒,从中获利8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员销售账本: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冀食药监稽函【2014】66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假药200多盒,获利8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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