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31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街**号**号**计生用品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组**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晋某某在位于本市**区**街**计生用品店内从一陌生人手中购买了两盒“大力黑金刚”和一盒“海狗人参片”,并在其店内出售了其中的一盒“大力黑金刚”,获利13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获的“大力黑金刚”及“海狗人参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为获取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淑琳
2018年4月2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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