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甲,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威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在2014 年3 月份左右以11元每盒的价格购进金刚通痹丹200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以1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共销售170盒,获利680元。经鉴定,金刚通痹丹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金刚通痹丹1盒及照片;2.书证:销售员销售账本、物流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乙、王某丙、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冀食药监稽函[2014]666号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金刚通痹丹,其行为己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张占军
2017年6月15日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在2014 年3 月份左右以11元每盒的价格购进金刚通痹丹200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以15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共销售170盒,获利680元。经鉴定,金刚通痹丹系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金刚通痹丹1盒及照片;2.书证:销售员销售账本、物流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乙、王某丙、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冀食药监稽函[2014]666号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金刚通痹丹,其行为己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张占军
2017年6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