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威县**乡**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4年12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村经营诊所期间,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以每盒11元的价格共购进60盒金刚通痹丹和100合藏羚骨肽,家人服用50盒,其余的110盒以每盒1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获利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销售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孙连猛
2017年6月26日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村经营诊所期间,于2013年至2014年12月,以每盒11元的价格共购进60盒金刚通痹丹和100合藏羚骨肽,家人服用50盒,其余的110盒以每盒18元的价格销售出去,获利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销售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孙连猛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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