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药店,以人民币10元价格销售给刘某某一盒美国伟哥,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药店扣押美国伟哥11瓶、America VIAGRA13瓶、九头鸟速溶片12盒、一炮到天亮15瓶、一粒硬17瓶、美国伟哥41盒、虫草鹿鞭丸9盒、德国黑金刚4盒、秘鲁玛卡24盒、享硬马卡浓缩片17盒、增大延时片10盒、十全大补丸5盒、帝王金丹2盒。经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甲销售的美国伟哥、America VIAGRA、一炮到天亮、增大延时片、九头鸟速溶片、虫草鹿鞭丸、秘鲁玛卡、十全大补丸、享硬马卡浓缩片等九种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假药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说明;
3.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军
2017年8月16日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药店,以人民币10元价格销售给刘某某一盒美国伟哥,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药店扣押美国伟哥11瓶、America VIAGRA13瓶、九头鸟速溶片12盒、一炮到天亮15瓶、一粒硬17瓶、美国伟哥41盒、虫草鹿鞭丸9盒、德国黑金刚4盒、秘鲁玛卡24盒、享硬马卡浓缩片17盒、增大延时片10盒、十全大补丸5盒、帝王金丹2盒。经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甲销售的美国伟哥、America VIAGRA、一炮到天亮、增大延时片、九头鸟速溶片、虫草鹿鞭丸、秘鲁玛卡、十全大补丸、享硬马卡浓缩片等九种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假药照片;
2.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说明;
3.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军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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