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现住河北省安国市********。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国市八五村冒用安国市********公司包装袋分包装22公斤龙骨。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扣的中药饮片龙骨按假药论处;经安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骨价值为6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冒用安国市*****公司包装袋分包装龙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史欢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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