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亮、贾小勇、张勇等人违反安全规定陈述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7-10-23来源:110判裁案例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小亮,曾用名续方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 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芦现双,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7年9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小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0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林超,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安检科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8日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尚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8日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桃生,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水利,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8日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金文,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煤矿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小亮、芦现双、贾小勇、梁水利、刘林超、刘尚清、李桃生、贾金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小亮、芦现双、贾小勇、梁水利、刘林超、刘尚清、李桃生、贾金文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0月3日0点班,鹤煤集团第二煤矿采二队计划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顶板预烈爆破和放顶煤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赖小亮所打的炮眼距切顶线较近且向采空区方向倾斜,最小抵抗线不够,被告人芦现双未对赖小亮所打的顶板预裂炮眼进行验收,且帮助赖小亮打了不合格的顶班预裂炮眼,被告人贾小勇作为采二队当班在38煤柱1工作面的跟班工长,未认真履行跟班工长检查和现场指挥的职责。被告人梁水利作为采二队当班的班长,被告人刘林超作为当班38煤柱1工作面的安全检查员,对该工作面的生产情况未尽到安全检查的职责。被告人刘尚清作为通防科技术员,发现安装队在上顺槽内往工作面搬运液压支柱,抽放队在外切割巷道安管路的交叉作业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值班领导,被告人李桃生、贾金文作为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小分队成员,负责检查事故隐患和工人坚守岗位情况,对工人违章施工顶板欲裂爆破眼的行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交叉作业,当班爆破员袁平生(已死亡)违反“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的操作规程,于凌晨4时36分在实施17号炮眼预烈爆破时,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的瓦斯爆燃爆炸,致使34人当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1.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小亮、芦现双、贾小勇、梁水利、刘林超、刘尚清、李桃生、贾金文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平安、王米栓、王如连的供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证人证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处理决定、事故调查报告、检查验收表、技术措施、作业计划、岗位责任制、救济金支付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事故鉴定报告、刑事技术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鹤煤二矿对赖小亮、芦现双、刘林超、贾小勇、刘尚清、李桃生的处理决定等文件、赖小亮、芦现双、刘林超、梁水利刘尚清的伤残鉴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小亮、芦现双、贾小勇、梁水利、刘林超、刘尚清、李桃生、贾金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赖小亮负责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顶板预烈爆破孔的施工,未按照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施工,致使炮眼向采空区方向倾斜,最小抵抗线不够,违反该工作面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也受伤致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现双当班负责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参与顶板预烈爆破孔的施工,未按照该工作面的作业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违反该工作面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也受伤致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小勇当班负责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跟班作业,未能制止工人违章打眼行为,未制止放炮员违章放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被告人刘林超当班负责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失职,未发现工人违章施工顶煤预裂炮眼,未制止放炮员违章放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也受伤致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尚清当班负责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工人违章施工顶煤预裂炮眼,未制止准备队、抽放队与采煤队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也受伤致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桃生,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小分队负责人,对工人违章施工顶煤预烈爆破眼的行为失察,制止违章交叉施工作业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水利当班是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班长,工作失职,未能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打预烈爆破孔和放炮员违章放炮,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但情节轻微,鉴于事故调查组未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金文当班是安全检查小分队成员,对工人违章施工顶煤预烈爆破孔的行为失察,制止违章交叉施工作业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但情节轻微,鉴于事故调查组未对其进行责任认定,且事故发生后能对受伤人员积极进行救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小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芦现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贾小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刘林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被告人刘尚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被告人李桃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七、被告人梁水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贾金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小亮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人芦现双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人贾小勇、刘林超、刘尚清、李桃生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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