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涉嫌盗窃近万元,智豪律师认真负责,成功取保候审

2017-08-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中旬被拘留关押于渝中区看守所。魏某案发前无正当职业,无前科。其与被害人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与李某交往的时候,秘密拿了李某包包里的7000元,大约2014年1月中旬被重庆警方抓获
魏某家属通过朋友得知智豪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并且是西南地区第一家。在咨询过后魏某家属当即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魏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
该案取保候审难度大,因为魏某还有一个诈骗罪的前科,主观恶性与其他没有犯罪的嫌疑人来说,肯定是比较深的。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认为魏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毕竟其没有主观犯罪的意图,即使没有经过被害人李某的同意,但是魏某认为两人的钱一直都是一起用。经讨论后认为,大家认为取保候审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除了前面魏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外,即使是魏某构成犯罪,魏某所涉嫌罪名为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重庆高院的相关规定,其金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刑期在三年以下,依法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最终魏某取保候审出来以后,对律师万分感激,魏某表示,在律师为他这个案件奔波的时候,他就告诉自己,不官结果怎么样,至少在他眼里,智豪律师是最负责的律师!
三、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获得了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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