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中旬被拘留关押于渝中区看守所。魏某案发前无正当职业,无前科。其与被害人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与李某交往的时候,秘密拿了李某包包里的7000元,大约2014年1月中旬被重庆警方抓获魏某家属通过朋友得知智豪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并且是西南地区第一家。在咨询过后魏某家属当即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魏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辩护:
该案取保候审难度大,因为魏某还有一个诈骗罪的前科,主观恶性与其他没有犯罪的嫌疑人来说,肯定是比较深的。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认为魏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毕竟其没有主观犯罪的意图,即使没有经过被害人李某的同意,但是魏某认为两人的钱一直都是一起用。经讨论后认为,大家认为取保候审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阐述,除了前面魏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外,即使是魏某构成犯罪,魏某所涉嫌罪名为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重庆高院的相关规定,其金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刑期在三年以下,依法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最终魏某取保候审出来以后,对律师万分感激,魏某表示,在律师为他这个案件奔波的时候,他就告诉自己,不官结果怎么样,至少在他眼里,智豪律师是最负责的律师!
三、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获得了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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