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男,2016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采用多种方式盗窃仓库内物品,前后共计20多次;盗窃物品包括送货单、香烟、饮料等零售品,盗窃财物后,徐某使用被害人的车辆,将物品运输到各零售店销账,销售价值共计近6万元。二、律师辩护;
徐某,男,2016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徐某于刑拘期间,其家属曾电话咨询智豪律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出于对智豪刑辩团队专业化的信任,于2016年4月17日前往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咨询,并于当日签订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于当天下午会见徐某,询问当事人的诉求并告知徐某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
刑拘期间,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交换了法律意见,公安机关表示本案必须移送审查批捕。辩护人草拟好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所提的法律意见,认为对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采取取保候审。在智豪律师的争取下,徐某重新获得自由。
2016年5月17日,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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