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抢劫罪成功轻判

2014-07-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20岁,生于1981年6月28日,大专文化,住重庆市渝中区。2001年7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渝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渝中区某街道伺机抢劫,见被害人张某正迎面走来便尾随其后,当跟至一偏僻处便威胁张某将钱交出来。张不从,准备离去,王某便冲上前去抢张某挎包,并用脚猛踢张某腹部后,逃离现场。张某挎包内有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5480余元,警方破案后,已追回全部抢劫财物并发还张某。
辩护方案:
被告人家属虽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也知道抢劫罪是重罪是大罪,在得知张某犯了抢劫罪之时,满心的焦虑和不安。在火烧眉毛之际,从别人那里听闻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知名刑事案例,便满怀期待地来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团队接待了被告人家属,为其简单分析了一下案情,并根据我们的专业水平所能追求到的最好结果对被告人的刑罚结果做了一个简单的预估。听了我们的分析后,被告人家属终于如释重负,毫不犹豫的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所指定了主办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接到任务后立刻展开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到办案机关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主办律师对案情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充分搜集了案件证据后,便组织智豪精英律师团开展本案的专题讨论会,所里近二十名资深律师参与了会议,并各自提出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最佳方案。在庭审中,主办律师提出了根据智豪精英律师团讨论一致形成的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等未提出异议,并如实详细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是在受害人不予理睬的情况下才实施踢受害人的行为、且无其他暴力、威胁行为,可见其并无恶意施暴的习惯,主观恶性较小;3、本案涉案财物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庭前庭后,主办律师也多次与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承办法庭也对智豪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视。最终法院采纳了主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太度较好,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虽判处王某犯抢劫罪,但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得以让当事人能尽早出狱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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