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终始公安机关撤案

2017-08-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王某,湖北人,因在网上收购电话卡,其卖家涉嫌网络诈骗,故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在哺乳期内,被深圳市龙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二、接受委托
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时,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于是其本人和家属即刻动身,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智豪律师进行咨询,经过智豪律师的耐心咨询和讲解,其本人及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到深圳市龙岗区宝岗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就本案中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团队讨论中,智豪全体律师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认为王某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四、律师辩护
1.与侦查机关多次交换法律意见
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就案件事实与办案单位沟通。在与承办警官交换意见时,智豪律师充分说明了本案中嫌疑人王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考虑适用刑法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承办律师认为在当事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证人地位,而非犯罪嫌疑人。
2.为当事人争取撤销案件
经过智豪律师的持续努力与沟通,并及时跟进本案的进展情况,在得知案件虽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王某并未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积极向公安机关申请接触王某的取保候审措施,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
五、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王某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其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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