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湖南人,在广西居住,从事营销业务。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王某系夫妻。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南宁市某小区,通过QQ与查某约定,由查某提供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刘某以每份400元--500元的价格为查某伪造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缴费明细、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后被告人王某发现刘某为查某伪造前述材料得利,亦参与伪造前述材料共同获利。期间,刘某、王某为查某、何某等人伪造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企业参保业务专用章等重庆地区事业单位印章,制作虚假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缴费明细、社会保障卡等整套材料达100余套,并将该伪造的材料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查某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2015年12月3日晚6时,重庆主城已被夜色笼罩,空气中都散发着冬日的寒冷气息。正当智豪律师准备下班之时,智豪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一对满面愁容的老人。经智豪行政律师询问过得知,2位老人是因儿子、儿媳被公安自南宁带至重庆后,担心孩子的情况,前来向智豪律师寻求帮助的。
听完老人的讲述,智豪律师冷静的分析了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并从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老人为智豪律师的专业性打动,更为智豪律师的人性化服务理念所感怀,当即委托了智豪律师为严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于25日当天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王某,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对其心理进行安慰、疏导。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后来,当事人自己决定认罪悔罪,要求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于是,在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的规定下,智豪律师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尽自己最大努力达到为其轻判的效果。本次讨论过程异常激烈,智豪律师也从中收获了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方案和技巧,并按照团队讨论既定的策略为其辩护。
四、律师辩护
在本案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轻微,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于是多次与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最终与检察院批捕科交换意见,成功不批捕,王某成功释放。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和阅卷、团队讨论,撰写了数份法律意见,并提交给公诉人,且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最终起诉书做出了王某系从犯的认定。
在本案一审阶段,智豪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准备了辩护意见等材料,开庭时发表了精彩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一、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王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四、王某在本案中获利较少,且愿意退出违法所得;五、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决定》的精神和宗旨,应当遵循并在本案中予以体现;六、王某系初犯,且本次是因家庭困难为谋取私利而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七、被告人王某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
同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并为此积极调取了王某的个人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酌定情节,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五、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采信情况: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智豪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智豪律师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王某,湖南人,在广西居住,从事营销业务。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王某系夫妻。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南宁市某小区,通过QQ与查某约定,由查某提供他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刘某以每份400元--500元的价格为查某伪造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缴费明细、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后被告人王某发现刘某为查某伪造前述材料得利,亦参与伪造前述材料共同获利。期间,刘某、王某为查某、何某等人伪造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企业参保业务专用章等重庆地区事业单位印章,制作虚假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缴费明细、社会保障卡等整套材料达100余套,并将该伪造的材料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查某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2015年12月3日晚6时,重庆主城已被夜色笼罩,空气中都散发着冬日的寒冷气息。正当智豪律师准备下班之时,智豪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一对满面愁容的老人。经智豪行政律师询问过得知,2位老人是因儿子、儿媳被公安自南宁带至重庆后,担心孩子的情况,前来向智豪律师寻求帮助的。
听完老人的讲述,智豪律师冷静的分析了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并从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老人为智豪律师的专业性打动,更为智豪律师的人性化服务理念所感怀,当即委托了智豪律师为严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于25日当天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王某,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对其心理进行安慰、疏导。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后来,当事人自己决定认罪悔罪,要求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于是,在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的规定下,智豪律师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尽自己最大努力达到为其轻判的效果。本次讨论过程异常激烈,智豪律师也从中收获了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方案和技巧,并按照团队讨论既定的策略为其辩护。
四、律师辩护
在本案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轻微,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于是多次与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最终与检察院批捕科交换意见,成功不批捕,王某成功释放。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和阅卷、团队讨论,撰写了数份法律意见,并提交给公诉人,且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最终起诉书做出了王某系从犯的认定。
在本案一审阶段,智豪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准备了辩护意见等材料,开庭时发表了精彩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一、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王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四、王某在本案中获利较少,且愿意退出违法所得;五、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决定》的精神和宗旨,应当遵循并在本案中予以体现;六、王某系初犯,且本次是因家庭困难为谋取私利而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七、被告人王某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
同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对王某判处缓刑,并为此积极调取了王某的个人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酌定情节,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五、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采信情况: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智豪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智豪律师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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