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江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7月7日凌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等二人从渝中区前往南岸区,行驶至菜园坝长江大桥中段时,撞翻车辆,造成王某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120急救并报警,陈某因伤昏倒在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7日将被告传唤到案。
辩护方案:
智豪团队在接受本案被告陈某委托时,离案件开庭已不到四天时间,为了优质高效的完成本案辩护工作,所里指派了两名资深律师担任陈某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内与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阅卷后反复交换意见,三天内会见了被告4次以上,电话沟通了4次以上。
主办律师了解到,本案被告陈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所开的车是被害人王某的车,且王某在事前有指使陈某开车的事实,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并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且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也没有显示该事实。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资深律师进行讨论,重点关注对陈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和对被害人明知陈某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劝说指使其开自己的机动车事实的认定。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案件提交至全所资深律师进行了讨论,统一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害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在醉酒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其驾驶,且该事实侦查机关有所查明,故被告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对交通事故负一定责任,并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2、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接受讯问后,自行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也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意愿,并且被告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等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责任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虽然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让被告人成功轻判,但是很遗憾,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但最终因为被告家庭条件较差,无力承担受害人满意的高额赔偿,无法取得受害人谅解,没能争取到缓刑的最佳结果。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江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7月7日凌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等二人从渝中区前往南岸区,行驶至菜园坝长江大桥中段时,撞翻车辆,造成王某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120急救并报警,陈某因伤昏倒在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7日将被告传唤到案。
辩护方案:
智豪团队在接受本案被告陈某委托时,离案件开庭已不到四天时间,为了优质高效的完成本案辩护工作,所里指派了两名资深律师担任陈某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内与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阅卷后反复交换意见,三天内会见了被告4次以上,电话沟通了4次以上。
主办律师了解到,本案被告陈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所开的车是被害人王某的车,且王某在事前有指使陈某开车的事实,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并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且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也没有显示该事实。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资深律师进行讨论,重点关注对陈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和对被害人明知陈某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劝说指使其开自己的机动车事实的认定。开庭前,主办律师将案件提交至全所资深律师进行了讨论,统一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害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在醉酒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其驾驶,且该事实侦查机关有所查明,故被告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对交通事故负一定责任,并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2、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接受讯问后,自行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也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意愿,并且被告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等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责任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虽然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让被告人成功轻判,但是很遗憾,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但最终因为被告家庭条件较差,无力承担受害人满意的高额赔偿,无法取得受害人谅解,没能争取到缓刑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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