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在明知他人贩卖的润滑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多次在某仓库,从他人处收购150余桶润滑油,货值3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特别着急,遇上这样的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帮上陈某,四处打听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三台县不作为锦旗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详细解答了陈某家属的困惑,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家属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陈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与陈某交流中得知其有正规资质,与其交易的为也正规商家,对方告知作为废油处理交易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嫌疑人处于放任心态进行了收购,然后按照废油处理所获得利润仅为10%左右。关押后才知道因对方系私自将公司润滑油处理,导致案发。
智豪团队深入研究和讨论该案件,认为嫌疑人在正常时间,正常地点进行的正常交易,货物价格应按照废物价格确定,且获益也为正常利润范围,不能推断出其主观明知该货物为赃物。据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建议,得到检察机关认同。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已经为嫌疑人做好无罪辩护的准备。然而让律师没想到的是,被告人在未通知律师情况下自行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20万元,想以此获取被害人谅解。戏剧性的是,被害人不仅撤回谅解,还在开庭时提出供述指控金额不足,并到处反映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在各方压力之下,增加指控为货值30万元。更预料不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正好出台司法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金额确定为10万元,也就是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有罪,其量刑将在三年及三年以上。
此情况,智豪团队再次进行反复讨论。鉴于被告人曾在讯问笔录中曾承认过其知道该货物来路不正,虽然在之后笔录又推翻该说法,但不能保证不被法庭认定;同时被告人已经进行赔偿,拿回赔偿金可能性不大;被害人到处控告、上访,给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智豪律师迅速调整辩护方案,确定为被告人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之后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多次与被害人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取得被告人谅解。庭审时,律师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其主观为放任的心态不应与三年以上刑法匹配的辩护观点,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疾病情况及家庭小孩尚小,需要被告人照顾情况等,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判结果,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智豪律师临危受命,关键时刻灵活应对均体现智豪团队刑事办案的专业与尽责,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陈某在明知他人贩卖的润滑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多次在某仓库,从他人处收购150余桶润滑油,货值3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特别着急,遇上这样的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帮上陈某,四处打听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三台县不作为锦旗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详细解答了陈某家属的困惑,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家属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陈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与陈某交流中得知其有正规资质,与其交易的为也正规商家,对方告知作为废油处理交易价格略低于市场价格,嫌疑人处于放任心态进行了收购,然后按照废油处理所获得利润仅为10%左右。关押后才知道因对方系私自将公司润滑油处理,导致案发。
智豪团队深入研究和讨论该案件,认为嫌疑人在正常时间,正常地点进行的正常交易,货物价格应按照废物价格确定,且获益也为正常利润范围,不能推断出其主观明知该货物为赃物。据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建议,得到检察机关认同。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已经为嫌疑人做好无罪辩护的准备。然而让律师没想到的是,被告人在未通知律师情况下自行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20万元,想以此获取被害人谅解。戏剧性的是,被害人不仅撤回谅解,还在开庭时提出供述指控金额不足,并到处反映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办案。检察机关在各方压力之下,增加指控为货值30万元。更预料不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正好出台司法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金额确定为10万元,也就是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有罪,其量刑将在三年及三年以上。
此情况,智豪团队再次进行反复讨论。鉴于被告人曾在讯问笔录中曾承认过其知道该货物来路不正,虽然在之后笔录又推翻该说法,但不能保证不被法庭认定;同时被告人已经进行赔偿,拿回赔偿金可能性不大;被害人到处控告、上访,给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智豪律师迅速调整辩护方案,确定为被告人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
之后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多次与被害人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取得被告人谅解。庭审时,律师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其主观为放任的心态不应与三年以上刑法匹配的辩护观点,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疾病情况及家庭小孩尚小,需要被告人照顾情况等,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判结果,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智豪律师临危受命,关键时刻灵活应对均体现智豪团队刑事办案的专业与尽责,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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